2019年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守護社區地方健康 關心兒童受虐問題
敬愛的基層醫師 您好:
近年來,總在報章媒體可見嬰幼兒受虐情況。兒童是國家未來主人翁,保障他們的健康快樂,正常成長是國家社會的職責,身為社區地方健康守護者的我們更是責無旁貸!
唯此議題牽涉甚廣,傳統民情文化,他家兒女不便過問,自掃門前雪,少管他人閒事,或是敏感度不高,忙於自家事務,都可造成此通報率低不被重視感覺,一旦出事,見諸媒體,已是遍體鱗傷,手骨斷裂,骨瘦如柴,奄奄一息甚或回天乏術,一命嗚呼了!
基層診所的醫師何其不忍,不能在第一時間伸出援手!故吾等總希望在兒童看診中,遇不尋常病情者,如延遲就醫、病兆奇特、重覆瘀外傷、營養不良、體重不足…等等,都值得我們提高警覺及早發現兒童受虐情況。
預防、糾正,適當協助才是我們基層診所醫師的真正使命!
依照兒權法,明訂醫事人員、社工、教育、司法、警察都是責任通報員,在知悉情況下,須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完成通報。醫院層級也都遵循此措施實施中,希望鼓勵診所醫師一起共同投入。
本次先有海報、簡易篩檢表、簡易通報流程及正規通報表,希望藉由 貴診所的張貼,引發全民的注意,大家一起來,關注兒童問題;更由 貴醫師的門診留意,減少兒虐的發生,適時給予援助!
本次活動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先於雙北地區發起,協會特別感謝 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新北市醫師公會、台北市醫師公會;長庚醫院兒少醫療保護中心、台大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之學術支持;國際扶輪3521地區第一分區的贊助,特此一併致上12萬分謝意!
本協會為發起本次活動,亦內部召開專題幹部會議討論,並陸續拜訪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開會研議,以及拜訪 專家-台大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呂立主任、 長庚醫院副院長黃璟隆醫師、葉國偉理事長交換寶貴意見。新北市政府團隊、新北市醫師公會、國際扶輪3521地區第一分區更與本協會於3月4日召開記者會共同宣示,站在社區地方健康守護者的我們,以期能透過宣導降低兒虐事件的發生。
非常謝謝立院朝野齊心合作,在最快時間內召開多次會議 與 逐條審行政院版在內的數個草案版本,立法院院會今天(2019/03/29星期五)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可喜可賀!!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329/1541799/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理事長 劉家正 敬上
2019年3月29日
108.03.29 立法院院三讀通過兒童少年福利法修法
基層醫療協會與新北市政府、新北市醫師公會共同寄發新北市基層診所海報張貼
108.03.28基層醫療協會與台北市醫師公會市政府編輯兒少安全守護醫師攻略及海報
108.03.04基層醫療協會與新北市政府團隊、新北市醫師公會、國際扶輪3521地區第一分區召開記者會共同宣示,守護社區地方健康,關心兒童受虐問題。活動發起間,內部召開專題幹部會議討論;並陸續拜訪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開會研議;以及拜訪 專家-台大醫院兒少保護醫療中心呂立主任、 長庚醫院副院長黃璟隆醫師、葉國偉理事長交換寶貴意見。
20190224(日) 晚間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第八屆第三次理監事會暨春酒活動,很榮幸,衛生福利部 陳時中部長、台北市衛生局黃世傑局長、台北市柯文哲市長夫人陳佩琪醫師,以及我們醫界大家長立法委員邱泰源理事長;還有我們姐妹會好友高雄醫師公會王欽程理事長、基層醫師協會林俊傑理事長、林工凱秘書長、致力於醫病和諧推廣的李詩應醫師、陳永綺醫師夫婦、前基隆市醫師公會理事長呂英世醫師……等醫界長官先進好友們蒞臨指導,在滂沱大雨的台北夜晚,會議互動暖心,倍添光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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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賀!!
20181223(日)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幹部-黃國欽監事、羅源彰監事、周裕清副秘書長 榮獲台北市醫師公會第26屆醫師杏林獎,為表達對醫界前輩好友的感恩,亦望百忙之中能與醫界好友相聚,三位幹部共同請客、主辦餐敘活動,活動溫馨圓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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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三)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參與衛福部「兒童醫療網及轉診機制研商會議」
出席代表:陳志鑫理事
本會羅浚晅理事代表本協會姐妹會基層醫師協會出席
發言:
一、利用大數據管理,建構0-2歲兒童之全方位照護工作值得肯定,這是福利國的理想與責任。但期待能將0-2歲延伸至0-3歲,此涉及兒童預防接種之時程安排,且3歲後之兒童,始有幼教資源協力照顧,對兒童之照護才能有效銜接。
二、現在規劃下的三級制度,基層醫療、重點醫院、核心醫院應同等受到重視。
資源、經費挹注應有專款撥付。合理的財務誘因,不該只停留在重點醫院與核心醫院間之設計。
三、建議加強民眾教育,醫療資源本來就會有排擠效應,尤其是在偏鄉地區,專科醫師人力更為貧乏;衛福部應該積極思考從病人需求端進行分流。
From 陳志鑫·羅浚晅
衛福部會議紀錄:
會議結論:
一、周產期照護中心針對高危險妊娠、高風險家庭從懷孕開始個管人員即介入,考量資源及經費先由偏鄉醫療資源不足地區(花、東、南屏東、南投、離島等)開始試辦,可依地區分區各置1位,但排除其他計畫重複地區(健保署或照護司等)。
二、鼓勵診所將高危險妊娠轉至醫院生產,請婦產科醫學會及周產期醫學會研擬轉出標準。
三、為鼓勵母體轉送,避免日後新生兒緊急處置,偏遠地區經診斷為高危險妊娠孕婦,如需離開居住地至醫院附近待產,有關待產之住宿費用(天數)之補貼納入研議,細部規劃再與婦產科醫學會及周產期醫學會研商。
四、偏鄉地區孕婦產檢(限制居住地區)交通費之補助,納入研議,控制生產風險、細節再討論,並請照護司協助提供資料。
五、核心醫院外接團隊執行方式、資格等細節規劃再研議,得依所在地區不同而設置,初期不限定為醫師或護理人員,可以培訓EMT。
六、配合現有急救責任醫院網絡,重點醫院基本上為重度急救責任醫院優先擔任,負責24小時兒童急診,主因兒童急診治療不只兒科醫師,尚涉及其他相關科會診,補助內容再依地區調整。
七、高危險妊娠無法預測者,未來將由重點醫院舉辦相關教育訓練,再請相關醫學會協助提供課程設計及師資。
八、高危險妊娠生產時,改善新生兒科醫師急救待命措施,屬於醫療處置費用,請相關醫學會依規定,向健保署提出申請給付。
九、本計畫將訂定獎勵對象資格及優先順位,兒童家庭醫師仍宜以兒科醫師為優先,以期儘速上手,兒科醫師不足地區再納入其他專科醫師(如:已參加健保家庭醫師計畫者等),除符合本計畫之初衷,並利未來擴大辦理,「兒童家庭醫師」名稱可以修改,以免混淆誤導,例如:守護幼兒健康大天使計畫。另收案對象修改為0~3歲(即3歲以下)兒童。
十、 兒童家庭醫師計畫工作重點:收案後多久時間內完成第1次家訪,評估、早期發現、高風險家庭通報轉介、家訪次數/頻率,預防保健、疫苗接種,應區分風險、收案獎勵標準等,詳細部分再請兒科醫學會提供意見。
十一、後續將再行安排與相關醫學會會商計畫內容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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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二)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參與立法院「善終的起點;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前準備總體檢」公聽會
出席代表:謝鵬輝理事(羅秋明代)、李家祥秘書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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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四)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參與衛福部「研商醫師、藥師支援報備與健保費用申報等相關事宜」會議
出席代表:王杰凱監事、李家祥秘書長
衛福部會議紀錄:
提案一:藥師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休)假,使得例假日開診或偏鄉地區之診所無藥師提供調劑,影響診所提供診療服務,應否鬆綁事前報准規定,提請討論。
決議:
一、本案是在醫藥分業原則不變之前提下,討論有無更可行之處理機制。
二、例假日開診或偏鄉地區之診所,若遇診所藥師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請(休)假,現有機制如下:
(一)請假或休假時,依「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第1項第5款所定,符合藥師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緊急需要之被支援事由,由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或藥局之藥師,經事先報准,前往支援診所執行調劑業務;亦或釋出處方,由社區藥局調劑之。
(二)上開診所對於支援藥師招募有困難時,由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協助媒合。
三、請衛生局對於醫療機構或社區藥局之藥師申請報准支援診所之案件,優先辦理審查。
四、社區藥局承作居家醫療相關計畫之執行模式需調整部分,請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另作處理。
五、至於醫師緊急調劑情況,本次會議尚無共識,不作結論。
提案二:研議醫師醫政事前報准與健保給付核刪脫鉤一案,提請討論。
決議:
一、基於醫師執業之需要性及自由度,有關醫師法第8條之2但書屬免事先報准之「醫療機構間會診、支援」適用情況,業於107年11月19日「研商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屬性)、醫師報備支援及衛生局督導考核等相關事宜會議」討論獲得共識,本次會議確認並通過內容如下:
(一)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事人員人力處理者。
(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
(三)逾原報准支援之門診時段者。
(四)原報准支援時段,臨時更換醫師。
(五)住院病人在非報准支援期間,因病情需要,需原報准支援醫師處置者。
(六)執行器官捐贈作業流程之腦死判斷。
(七)執行器官摘取手術等醫療作業。
(八)醫院與醫院間、診所與診所間,臨時性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
二、前開大量傷病患及緊急或重症傷病之定義,請參照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至屬於免事先報准之情況樣態,舉證責任在於醫療機構,為避免事後健保給付爭議,由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研議具體研判標準。
三、醫師需事先報准支援之情事,經本次會議討論通過適用範圍後,仍需報衛生局事前核准之樣態如下:
(一)醫師支援地點為非醫療機構。
(二)醫院醫師支援診所。
四、另原報准支援之固定時段,經醫事管理系統於屆期1個月前提醒,自提醒日起15日內,未重新提出申請時,由該系統依原報准內容逕為提出申請。
提案三:醫師未事前報經核准至執業登記外機構執行醫療業務,其健保費用遭核刪之補救方式,提請討論。
決議:
一、健保給付取決於醫師是否向衛生局報准,因法規規定為「事先報准」,爰無法以事後報准方式辦理。若事前有申請但未於支援日前完成核准程序,惟得補正後經衛生局核准者,請衛生局認定為「事先報准」。
二、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與醫師法第8條之2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0條規定屬免事先報准不相符部分,請本部社會保險司及中央健康保險署配合修正或以函釋方式辦理,以免發生健保給付爭議。
三、健保費用遭核刪部分,請醫療機構檢具相關資料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復。
20181119(一)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參與衛福部開會「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 醫師報備支援 衛生督導考核等事宜」研商會議
出席代表:李家祥秘書長、劉漢宗副秘書長
衛福部會議紀錄:
案由一: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或屬性時,可否比照公立醫院變更負責醫師之規定辦理,免歇業後,重新許可及開業;另建築及消防相關規定適用疑義一案,提請討論。(醫事司第一科)
決議:
一、本次主要討論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人,有關私立醫療機構改以醫療法人形態設立一節,將另案討論。
二、私立醫療機構於名稱、地址、建築物之樓地板面積及樓層、服務設施,人員及診療科別等維持現狀,只單純更換負責醫師,新舊負責醫師於簽訂權利義務全部概括承受契約情形下,得以變更登記事項辦理。至於應否派員履勘,屬地方主管機關之職權,由地方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三、本部106年9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61666936號函,請配合上開決議修正。
案由二:各縣市督導考核實務執行狀況予檢討一案,提請討論。 (醫事司第二科)
決議:
一、醫療法第2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係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之義務。
二、上開所稱「定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28條規定辦理醫院、診所業務督導考核,應訂定計畫實施,每年至少辦理1次。」,係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至少辦理1次督導考核,而非強制性要求對轄區內每一家醫療機構,每年都要督導考核1次。
三、督導考核係地方職權,中央主管機關不宜做統一規範,以下會議之共識,供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年度督導考核計畫之參考:
(一)盡量簡化作業程序,不以實地查核為限。
(二)當年度醫院評鑑項目與衛生局督考項目重疊或相符者,可將醫院評鑑結果通過部分,認列為已完成督考。
(三)基於「奬優懲劣」原則,督導考核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隔年可列為書面審查或修正為2年或3年再行督導考核。
(四)督導考核未符合規定、被檢舉違規,發生醫療糾紛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交查(辦)案件,列為當年度及下年度重點督導考核對象。
案由三:醫師事先報准支援作業規定調整(1)事先報准應取得「執業登記機構負責醫師同意」修正為「被支援機構負責醫師同意」。(2)增加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屬適用未固定排班之情事。(3)醫師人力登記執業改採「多點執業」,或採有條件、有範圍的開放多點執業,可免除報備支援之作業等案,提請討論。(醫事司第一科)
決議:
一、本提案之重點在於檢討「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屬於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之情形及事先報准規定二項,不討論其他議題。
二、增列並修正本部106年6月1日衛部醫字第1060115743號函,「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屬免事先報准之情事」之適用情況如下:
(一)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事人員人力處理者。
(二)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
(三)逾原報准支援之門診時段部分者。
(四)原報准支援時段,臨時更換醫師。
(五)住院病人在非報准支援期間,因病情需要,需原報准支援醫師處置者。
(六)執行器官捐贈作業流程之腦死判斷(參照101年7月12日衛署醫字第1010210052號函)。
(七)執行器官摘取手術等醫療作業(參照102年3月5日衛署醫字第1020269476號函)。
(八)醫院與醫院間,診所與診所間,臨時性未固定排班提供診療者。
三、需事先報准者,若原報准支援之固定時段,屆期未繼續提出申請,經系統提醒後,未提出變更時,視為延續報准支援。
四、修正本部96年2月9日衞署醫字第0960222467號函規定,支援醫師人數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醫師人數之2倍,支援時段不得超過被支援診所總服務時段之40%之規定:
(一)補充說明支援總服務時段數之計算,原則以被支援診所每月開診數計算。
(二)增列山地、離島地區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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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7(六)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 劉家正理事長 參與台大衛福部計畫「分級醫療公民審議會議 正式會議- 與專家對談(1):我們需要怎麼樣的分級醫療?」
擔任與談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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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2(五)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參與衛福部「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研商會議
出席代表:李家祥秘書長、張朝凱副秘書長
衛福部會議紀錄:
一、「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稱特管辦法)第25及26條所定之美容醫學手術醫師資格,決議如下:
(一)醫師訓練課程課綱和内容,以及參與10例美容醫學手術之認定方式,請可施行特管辦法第24條所定各項手術之專科醫學會,共同研擬草案後,另召開會議討論。
(二)各手術項目請由下列專科醫學會主責,整合其他相關專科醫學會意見:
1.臉部削骨:整型外科。
2.削骨:骨科。
3.中臉部、全臉部拉皮:眼科。
4.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
皮膚科。
5.腹部整形:整型外科。
6.鼻整形:耳鼻喉科。
7.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整形外科。
8.全身拉皮手術:整形外科。
二、有關108年1月1日前已施行特管辦法第23條所定各項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達30例以上之醫師資格認定方式,決議下:
(一)申請資格認定之醫師,不限是否具專科醫師資格,亦不限制執行手術之醫療機構層級。
(二)申請醫師所提供之30例美容醫學手術病例,應為108年1月1日以前執行者;申請資格認定時,應檢附病歷,具手術醫師簽名之手術記錄,以及病人之手術同意書。
(三)欲申請資格認定之醫師,應於108年3月5日前,向可發給證明之專科醫
學會或醫師公會全聯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專科醫學會及全聯會對於醫師資格認定,應設置審查委員,進行資格認定審查。
三、有關特管辦法第27條所定麻醉相關訓練之訓練機構及課程認定,決議如下:
(一)請麻醉醫學會於1個月內,研擬訓練課綱及訓練素材,以可於1日(8小時)内完訓為原則,含測驗及課前e-learning。並請研擬講師資格。
(二)開課單位不限麻醉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及麻醉醫學會,但應依課綱辦理教育訓練,課程及講師應事先取得麻醉醫學會認可,訓練證明文件則統一由麻醉醫學會發給。
(三)訓練證明效期為3年,期滿前參加課程可展延3年,且限展延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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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二) 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參與「分級醫療推動現況及未來展望公聽會」
出席代表:劉家正理事長、李世澤理事、羅浚晅理事、李家祥秘書長、劉漢宗副秘書長
本會姊妹會 林俊傑理事長、本會 張孟源常務理事、趙堅監事、洪德仁副秘書長亦另外代表其他相關單位共同發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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